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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8, 2024 20:54:03 GMT -8
隆问道。[38] 认为法律善的功能也赋予了所谓的攻击性原则的有效性,这一点似乎是明智的,该原则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在上述《COIP》第 22 条中进行了规定,并且“其规范功能是声明非典型性或非典型性”。相同的是,歪曲了那些表面上符合法律类型的个人行为的典型性质,但由于其不损害或危及法律利益,因此经核实不属于该类型的涵盖范围该行为并未达到实质违法程度。” [39] 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这是刑法和惩罚法的运用时反复出现的标准,因为必须考虑法律物品的质量才能确信刑法是社会控制的必要机制,这告诉我们它也使我们能够理性地确信犯罪反应的强度应该是多少,即不可能的惩罚的数额。 从逻辑上看,法律物品的质量决定了其刑事保护,而刑事反应的强度应该与法律物品受到影响的严重程度相关。[40] 一个明显的例子说明:通过故意使 阿塞拜疆电话号码列表 用涉及残忍行为、滥用权力和能够造成巨大破坏的手段(具有一般严重性的谋杀)来剥夺生命,与交通事故造成的过失杀人不同。事件(驾驶员鲁莽或鲁莽的行为)。在这两种情况下,生命权都受到了侵犯,但与因驾驶员的过失行为而剥夺生命相比,故意并采取一定手段的行为应该受到更大的社会和刑事谴责。 即使在有罪行为中,当驾驶员在未饮酒或处于酒精中毒状态下这样做时,也会发现差异,其中重大刑事指控的处罚金额更重。 我们必须回到这样的理念:必须用刑法来惩罚针对最重要的合法资产的最严重的行为。这就是其碎片性的根源,因为刑法旨在保护合法资产的一部分(一部分),而不是所有合法资产。它是关于捍卫合法权利免受特别严重的攻击,其趋势是排除大多数犯罪中的有罪行为的责任,另一种趋势是仅将法律体系其他部门认为非法的一部分纳入刑事领域,仅留下不道德行为而不受制裁。应当补充的是,有必要考虑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值得刑事制裁,正义、机会和社会效用等标准似乎对此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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